广西检察网9月18日讯(通讯员邓仁富 刘春玲)近日,桂林城郊检察院驻桂林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教育谈话过程中,收到八监区罪犯罗某举报,称其同监罪犯何某在2016年申报减刑时,因未履行财产刑向监狱出具了一份家庭困难证明,从而没有受到限制减刑,但其狱内消费和平常的言谈与“家庭困难”明显不符。
检察人员针对罪犯罗某反映的上述情况,立即查阅了罪犯何某的有关档案材料,得知何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2月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罪犯何某于2013年4月投入桂林监狱服刑后减刑两次,刑期止日至2020年9月29日。罪犯何某截至目前罚金均未缴纳。今年8月,根据罪犯何某的表现,其所在监区正在为其呈报减刑申请,且有一份当地机关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为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依法做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确保监狱在对罪犯申报“减假暂”案件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获得城郊院领导的批准后,驻监检察人员亲自到罪犯何某位于广西贺州市家里进行实地考察,与罪犯何某的母亲、兄弟、弟媳等亲属进行了面谈。检察人员首先向其亲属反馈了罪犯何某近期在狱内的改造表现情况,然后根据实地看到和了解到的家庭经济情况,向其亲属讲解财产刑执行的有关政策,动员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替罪犯何某履行财产刑,避免在本次呈报减刑时减刑幅度受到影响,争取让其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
为了何某减刑不受影响,早日得到减刑出狱,何某家人表示,在商量后会尽快想办法替何某缴清罚金,同时对检察官的到来深表感谢。
(作者单位:桂林城郊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