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吴卓中)“有一句古话叫‘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意思是对于任何一件事,不要因为它是不起眼、很轻微的坏事就可以去做,相反,不要因为一件好事能帮助别人就因为觉得意义不大而不去做,希望你今后在学习生活工作都谨记这句话。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期待你的蜕变…….” 9月21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组织开展不起诉宣告训诫会,检察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殷切寄语。
今年三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卢某甲等四人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中,帮助朋友李某某等人殴打与李某某有矛盾的石某以及危某某、罗某某,致罗某某轻伤二级,危某某轻微伤。四人事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综合考虑涉罪人员是未成年人,且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能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结合社会调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黄某甲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促使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卢某甲全面反思,遂采取训诫会形式,邀请公安机关承办人,以及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卢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共同参与。
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及训诫词,结合被不起诉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及家庭监管条件,对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训诫及普法教育。公安机关承办人及辩护人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认为此次训诫会对他们的触动很大。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表示,今后多学习法律知识,好好工作,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会更加关注孩子的成长,督促其每月按时汇报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义务劳动,远离社会不良人群。
(作者单位:武鸣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