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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7条措施 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2021-05-10  作者:邓铁军 毛建柳  新闻来源:《公诉人》杂志  【字号: | |

 

柳州是广西工业重镇。218,柳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该方案是柳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部署,紧密联系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制定的。方案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的特点,既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更注重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发挥民营经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作用,在营造法治环境、涉企案件办理、企业纠纷维权、社会综合治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服务措施,有力地指导了疫情防控时期柳州市检察机关检察服务民营经济的工作。

7条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经济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销售伪劣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产品、物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盗窃、哄抢企业财物、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侵财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及时介入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为原则,对企业涉罪人员慎用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疫情防控及生产经营。

三、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及其企业涉罪人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四、妥善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对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应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实际情况依法审慎提出监督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助力援企稳岗政策落实。  

五、依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对因疫情引发的企业外部、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切实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行政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从防疫工作需要、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促进完善相关治理、预防措施。对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要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七、积极参与疫情期间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及法律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开展与企业有关的普法宣传,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作,帮助企业有效堵塞漏洞,完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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