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抓疫情防控 一手抓检察办案
广西经济金融检察工作不断档、服务群众不松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高检院、自治区党委、院党组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推进经济金融检察工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办案,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专司经济金融检察职能,始终坚持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经济金融检察部门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要求全区三级检察机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这一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砥砺初心使命“磨刀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要做到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送达,为打好疫情防控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服务保障。
对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依法办理。截至2月13日,全区三级检察机关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公安机关初查和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涉疫情案件6件10人,涉案金额280余万元。例如,柳州市两级检察院经济金融检察部门针对柳州市出现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系列案,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就下一步证据的收集、固定、追查涉案医疗器械来源及去向、检验鉴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打击合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办案工作。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认真研究办案和工作方式等变化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既严格依法,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开展提讯、听取律师意见,确保疫情防控和办案工作两不误。截至目前,全区三级检察机关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共远程视频提讯9件37人。
聚焦源头防控,服务群众不松懈。全区三级检察机关经济金融检察部门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社会公共利益快捷有效保护出发,及时与相关职能沟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促进加强源头防控,积极参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例如,崇左市两级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做好自身防疫工作的同时,主动介入2起涉疫情案件,并主动与公安、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接,就维护被害人权益、强化监管等多方面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投身防控一线,开展源头防控,为崇左市新冠肺炎“零感染”贡献检察力量。柳州市检察院检察人员主动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走访调研,为企业送法,并向企业骨干人员请教相关知识,为相关案件的办理储备专业知识。
统筹工作指导,推动经济金融检察充分发展。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绍华亲自部署经济金融检察部门的办案工作,并要求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严格按照崔智友检察长的指示,绷紧讲政治、顾大局这根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受领工作任务,积极指导全区各地检察院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在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抓好开年工作谋划和措施落实,贯彻好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安排的工作。
指导全区各地检察院经济金融检察部门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指导各地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措施,除了每日上报办案工作情况之外,在开展案件移送和提讯、会见、文书送达等工作时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既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严把案件质量,也要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保证办案安全。例如,贺州市检察机关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全面开展“五个远程”——远程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提讯、远程视频提前介入、远程视频开展认罪认罚、远程视频复核答复共办理案件15件,确保特殊时期办案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及时公布工作方式变化,保障检察监督办案顺利进行。指导全区各地检察机关经济金融检察部门通过“两微一端”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群众来访、案件受理和律师接待工作的相关提示,电话告知律师在办案件的诉讼进展,让群众、律师和其他司法机关及时知晓检察机关疫情防疫期间工作方式的变化,防止因工作方式变化影响检察工作。例如,桂林市检察院检察人员主动通过电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防城港市检察院鉴于中越边境口岸关闭,探索通过微信远程视频宣布对取保候审的越南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
落实具体措施,推动经济金融检察工作。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每天指定一名部领导、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值班,优先安排即将到期案件的包案检察官到岗,对请示汇报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及时电话解答或组织视频会商,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梗塞。例如,及时指导贺州市两级检察院经济金融检察部门启动重大案件公、检会商机制,及时介入一起涉及全国20多个省(区)的40多个城市、在广西涉案金额为30余万元的涉疫情案,针对侦查取证、维护被害人权益、舆情研判和应对等工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充分保障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