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至3月,全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党中央和高检院、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到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积极有效的法治保障。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全区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侦查涉疫案件145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11人;批准逮捕91件99人。其中批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件1人,批捕暴力伤医2件2人,批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14件14人,批捕造谣传谣1件1人;提起公诉62件69人,一审生效判决27件27人。
(二)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全区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侦查7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6人;共受理审查逮捕涉黑恶犯罪21件44人,批准和决定逮捕21件46人;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恶犯罪76件433人,提起公诉46件243人。其中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人,一审生效判决28件83人。
(三)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39件69人,批捕率为85.2%,起诉50件104人,人数同比上升131.1%。
共批准或决定逮捕影响扶贫工作及涉及扶贫资金类犯罪9人,提起公诉7人。对扶贫对象进行国家司法救助43人,发放救助金额共计46.2万元。
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15人,起诉345人(含上期积存)。其中,起诉涉及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类犯罪案件5人。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226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45.75%。审查后提起公益诉讼19件,占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0%。
(四)加大力度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嫌疑人554人,决定起诉1003人(含上期积存),同比上升83.4%。共批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45人;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41人(含上期积存),同比上升200%。同时,对非公经济人员依法审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作出不捕决定20人,不捕率为25%;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作出不诉决定23人,不诉率为15.9%;涉非公经济羁押必要性审查33人,立案11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7人,被采纳10人(含上期积存)。
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2件。
(五)精准服务和保障民生。全区检察机关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起诉18人;对于校园欺凌暴力犯罪,批捕17人,起诉16人;对于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批捕36人,起诉32人。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批捕140人,起诉215人;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犯罪,批捕6人,起诉16人;对于强奸、拐卖、强制猥亵、强迫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批捕196人,起诉248人;对于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批捕28人,起诉46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捕5人,起诉9人。
(六)严惩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嫌疑人67人,提起公诉94人。其中,偷越国(边)境犯罪68人,占72.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24人,占25.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2人,占2.2%。
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做优刑事检察
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787人,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1447人,不捕率为20%。
共办结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0626人,占需要办理人数的79.34%,审结率同比提高13.58个百分点。其中,提起公诉9747人,同比上升13%,不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854人,同比上升32.2%,不起诉率为6.4%。
对普通犯罪【见注释1】,共批准逮捕5021人,不批准逮捕1171人,同比上升38.2%,不捕率为18.9%;提起公诉7738人,同比上升12.4%,不起诉622人,同比上升32.6%,不诉率为7.4%。
对重大犯罪【见注释2】,共批准逮捕988人,不批准逮捕151人,不捕率为13.3%。提起公诉2610人,同比上升16.3%,不起诉174人,同比上升56.8%,不起诉率为6.3%。
对职务犯罪【见注释3】,共决定逮捕61人,同比上升22%;提起公诉102人,同比下降17.7%,不起诉1人,不起诉率为0.97%。
对经济犯罪【见注释4】,共批准逮捕554人,不批准逮捕237人,同比上升24.9%,不捕率为29.9%;提起公诉1003人,同比上升83.4%,不起诉99人,同比上升7.6%,不起诉率为8.9%。
对未成年人犯罪【见注释5】,共批准逮捕510人,同比下降33.1%,不批准逮捕120人,同比上升43.3%。提起公诉634人,不起诉26人,不起诉率3.93%。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准逮捕292人,提起公诉348人,同比上升3%。
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325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75人,被采纳217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1677人,减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2584人,书面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7人;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人。
全区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司法救助58件,实际救助人数101人,共发放救助金132.79万元。其中,对贫困户、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近亲属、残疾人、军人军属等其他当事人,共开展救助43人。
(二)做强民事检察
全区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共提出抗诉36件,同比上升33.3%,同期法院裁定再审44件,同比上升12.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同期裁定再审3件。
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5件,法院目前已裁定采纳14件,当前采纳率为56%。
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60件,法院已作裁定采纳37件,当前采纳率为61.7%。
(三)做实行政检察
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53件,审结30件,其中提出抗诉1件。
受理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件。
受理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件,审结4件,审结率为80%。其中,提出检察建议4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1件,采纳率为25%。
(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案1231件,同比上升475.2%。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494件,同比上升285.94%。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26件,占45.75%;食品药品安全领域73件,占14.78%;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6件,占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件,占0.61%。采取磋商程序结案434件,提起公益诉讼38件,同比上升1166.7%。
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185.711万元,治理恢复费用185.711万元。
三、以上率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各级检察院入额的院领导办案情况
全区各级检察院入额的院领导共办理案件4891件,其中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占10%,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占90%,所办案件涵盖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主要检察业务。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情况
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38人次,同比上升5.6%。其中县区院30人次,市分院6人次,自治区院2人次。检察长列席20人次,同比上升17.6%,占列席总人次的52.6%,同比增加5.4个百分点。
注释1:本部分内容中的普通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涉罪名(除去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
注释2:本部分内容中的重大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涉罪名,第六章第七节有关毒品犯罪所涉罪名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注释3:本部分内容中的职务犯罪,是指经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侦查的有关犯罪。同比数据,如未作出限定,则指与去年同期办理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数量的比较。
注释4:本部分内容中的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罪名。
注释5:本部分内容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