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352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368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受到表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韦震玲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并在京参加参观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10月8日,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易克刚代表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欢迎韦震玲同志载誉归来,对她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表示祝贺。韦震玲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带头作用,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韦震玲,女,毛南族,无党派人士,1973年3月出生,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十三届自治区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和全国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民族和宗教专门委员会委员,现任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参加工作以来,她始终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地区检察工作的主线,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在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贡献自身力量,先后荣立三等功三次、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全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