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沿革
广西检察机关始建于50年代初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前身广西省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6月筹建。地、市一级人民检察署和部分重点县人民检察署也在随后的几年相继建立。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广西省人民检察署亦改称为广西省人民检察院。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从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广西检察机关的发展经历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合、分的一段波折。1967年1月,刚刚从坎坷历程中发展成熟起来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上海“一月风暴”的影响下被群众组织夺权,全区检察工作随之陷于瘫痪。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重新规定设置了检察机关,1978年6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全区检察机关建设从此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机构设置
全区现有132个检察院,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15个地级市院、116个基层院。地级院包括14个市院和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基层院中有68个县院、7个县级市院、35个市辖区院、2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和4个派驻监狱检察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办公室(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局、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监督管理处、纪检组和监察处、司法警察总队、行政财务装备处、宣传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检察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等21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