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6日讯(通讯员李丽丹)近日,灵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劳某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经查,被告人劳某系吸毒人员,在2013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吸食完冰毒后胆大妄为,窜到某医院病房内,欲对住院保胎的被害人杨某实施强奸。被害人杨某反抗引来值班的两名医生查房,被告人劳某被制止后,被害人杨某趁机逃走,被告人劳某又趁医生去叫保安之际盗窃被害人杨某放在病房内的现金800元和一部价值为582元的步步高手机后逃离医院,经医院报警,被告人劳某于当晚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未遂,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盗窃罪,对其实施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劳某为了吸毒而盗窃,而且犯罪对象为孕妇病人,应当酌情对其从严处罚。审判机关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