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8日讯(通讯员覃松涛 韦喜乐)为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竟盗用、伪造同事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进行系列诈骗犯罪活动。1月6日,由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诈骗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黄某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因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因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2年4月24日,黄某趁借用本单位职工樊某车辆使用之机,窃取了放在车上的身价证复印件后伪造收入证明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申办信用卡后持卡透支15000元挥霍;2012年6月14日,黄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本单位职工梁某的身份信息,自行出具梁某的收入证明,以梁某名义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申办信用卡后持卡透支24800元挥霍。另外,其还用本人的名字在该行透支49954.15元。
2011年6月14日,黄某从蓝某处获取了覃某及吴某的身份证件等证件后,以覃某名义,分别虚开和伪造覃某、吴某的收入证明,让自己的姐姐冒充吴某作为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忻城支行骗取贷款50000元挥霍;2011年9月16日,黄某以帮肖某办贷款为由,让肖某提供身份证件等及收入证明,并伪造同事罗某的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让自己的女儿冒充罗某作为担保人,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忻城支行骗取贷款50000元挥霍。
2012年10月29日,黄某使使用伪造已转让给劳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将房屋产权人是石某的房屋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现金22000元挥霍。
法院认为,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鉴于黄某有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用自己的名字及冒用同事的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