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7日讯(通讯员邓灿明)灵山县灵城镇黄某喝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猥亵不成打伤在茶行门口坐在电动车上的吴某,在吴某逃跑后,趁机偷走其电动车。2014年1月14日,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3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黄某喝醉酒后从酒吧出来,然后驾驶其电动车回家,在经过茶行附近时发现吴某坐在一辆粉红色的电动车上,黄某停下车来,坐在吴某后面抱住她,吴某挣脱后,黄某继续和吴某谈话,吴某不予理睬,黄某上前扇了吴某一耳光,吴某被伤害后马上跑往附近的商务宾馆,黄某见人离开后推走吴某的电动车藏匿然后回家,第二天将电动车推到同事岑某家放,之后黄某以800元价格将吴某的电动车卖给岑某。2014年1月3日,侦查人员从岑某处发现粉红色的电动车,经核实正是吴某被抢走的电动车,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250元。吴某被黄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