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7日讯(通讯员钟琳 覃智刚)一男子梁某将租来的车先找人卖出去,再将其偷回来还给出租车公司。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盗窃车辆在其家中被抓获。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梁某的朋友谢某(另案处理)在荔浦县某大酒店,将一辆从桂林市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来的车牌号为桂CA8667黑色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以62000元的价格卖给钟山县的虞某,虞某在实付了5万元后(其中2万元替谢某还程某某欠款,3万元付给了谢某本人,剩下的12000元等过户完后再付),将该小车开走。之后,谢某找到被告人梁某,与其商量,找机会把车偷走,再还回给租车公司。2013年4月5日谢某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将虞某骗至荔浦县荔城镇某大酒店1809号房间,谢某在该房间内按约定给被告人梁某发短信,被告人梁某接到短信息后,用备用钥匙将卖给虞某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从酒店停车场内开走,直接将该车还回给桂林市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虞某被诈骗5万元人民币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盗窃车辆在其家中被抓获。
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者单位:荔浦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