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0日讯(通讯员陈晓榆 杨金龙)2011年8月26日11时许,徐某(广东省封开县人)伙同程某(另案审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由程某雇请龚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广西苍梧县新地镇高速路口往广西藤县方向的一村路处,先由一男孩骑自行车从坡上冲下来故意撞上龚某的摩托车,制造该男孩受伤的虚假交通事故,徐某接着便出现现场自称是该男孩的哥哥要求龚某赔偿医药费3000元。龚某信以为真,但由于身上所带现金不足,程某就假装先借人民币3000元给龚某还给徐某,并写下欠条。后龚某将3000元还给程某,龚某被骗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3日被广东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广东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
近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以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欺诈罪。被告人徐某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事先有合谋,分工明确,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依法按主犯处罚;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骗取龚某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内犯新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逐依法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龚某。
(作者单位:苍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