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2日讯(通讯员 覃友谋)许某建、韦某为满足自己吸毒所需资金,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租赁汽车公司车辆,“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日前,大化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许某建、韦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和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和二万五千元。
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7月19日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建、韦某及外号“老汤”(另案处理)三人单独或合伙,利用虚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先后流窜于巴马、大化、贵州省的普安县、兴义市等地的5家汽车租赁公司签定租车合同,租用以上公司5部车。租得车辆后,又伪造了自己为车辆所有人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全部“抵押”或者转让与他人。“抵押”、转让所得款项许某建为19万元,韦某为10万元,所得款项均被两人用于还债或者吸食毒品。
(作者单位:大化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