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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组织他人卖淫获刑七年
时间:2014-02-08  作者:覃友谋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2月8日讯(通讯员 覃友谋)为获取非法利益,年仅16岁的覃某某(女),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日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覃某某相应的徒刑和罚金。

  覃某某自小父母就长期外出打工,忙于生计,把对覃某某的管教任务交给了年迈的祖父母。16岁的覃某某初中毕业后,不再读书,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很快就结交上了社会上不良人员。

  一次偶然的机会,覃某某听一起玩的江某某说,可以找处女介绍给老板进行性交易(所谓的“卖处”),从中提成获利。2012年12月份开始,覃某便召集黄某某、韦某某、韦某、唐某某、农某某(均为女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刚从学校出来,认得女同学的便利条件,引诱、招募、胁迫一些在校女学生从事卖淫活动。由韦某某负责找从事卖淫的女学生,其他则负责联系嫖客。她们对卖淫人员统一安排食宿、规定卖淫价位,卖淫所得赃款大部分由覃某某保管、分配,统一开支生活费。先后组织在校初中女生宋某某、覃某、蓝某某(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进行卖淫,每次介绍费1000元至3000元不等,卖淫费则每次3500元至5000元不等,覃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900元。

  日前,大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招募、组织他人卖淫,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000元;其违法所得2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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