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8日讯(通讯员李海梅)2014年1月28日,灵山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犯罪嫌疑人甘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份起,犯罪嫌疑人甘某等17人形成一个从广西防城港市购进走私香烟经灵山县中转后转卖到广东的非法经营走私香烟的团伙。先由陈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驾驶小轿车从防城港市运输走私香烟到灵山县一驾校训练场,再由犯罪嫌疑人甘某指挥犯罪嫌疑人容某等人去到训练场驾驶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的小轿车到犯罪嫌疑人黄某的龙武道班处停放,交给梁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将小轿车上的走私香烟卸货后,经打包整理再装上犯罪嫌疑人甘某租用的面包车,由犯罪嫌疑人甘某安排宁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驾驶面包车运输到广东交给其他同伙出售。2013年12月23日晚,灵山县公安局到龙武道班查处,当场缴获非法卷烟共6746条。经鉴定,被缴获的非法卷烟均是真品,共价值人民币576580.62元。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