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9日讯(通讯员 覃友谋)年仅16岁的韦某某和黄某某,为了应付吃喝玩乐和上网的开销,竟通过介绍卖淫获取“经费”。日前,两人被大化县人民法院以犯介绍卖淫罪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初中华业后的韦某某和黄某某,因无一技之长,一直在大化城区无所事事,结交了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由于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两人手头据。在混迹中听说可以通过介绍处女卖淫获取中介费,两人便在自己熟悉的人中物色卖淫人员。同时,通过在个别宾馆、酒店中放置联系电话或者通过QQ
因2人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2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