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1日讯(通讯员蒋发海)明知国家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0年3月份,卢某福和卢某球两人共同出资在玉林市城北私设了屠宰场及冷藏库,准备好了屠宰场地和了冷藏库后,他们开始到玉林各乡镇以每斤1—2元收购病死猪,并运输到屠宰场,同时雇佣了卢某才、卢某威、卢某运、卢识、卢某飞、卢某龙、王某某等7人为其屠宰死猪和清理猪肉。屠宰后,他们把猪肉运到一些菜市场以每斤4—5元进行出售,或者运到一些肉联厂销售,就能获取更大的利益。
今年2月19日,卢某等人的死猪屠宰场所被玉林市公安局查获,并当场缴获死猪二十九头,以及冷藏库的病死猪肉大约三吨。经玉林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猪肉都是病死猪肉,含有多种病毒,人食用后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日前,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卢某福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9人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