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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因5元钱起争执 一人死亡一人进班房
时间:2014-04-24  作者:邓灿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4月24日讯(通讯员邓灿明)广西南宁市的朱某某,竟因阿强不给其5元工钱而与阿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朱某某将阿强打伤昏迷倒地并拿走其身上的25元钱去上网,后阿强不治身亡。日前,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岁的朱某某由于丢失了父亲让他带给外婆的800元钱后,因为害怕被家人骂,所以一直四处流浪。到了今年春节前一两天的时候,朱某某流浪到灵山县太平镇。后朱某某在太平街上的一网吧里认识了约15岁的阿强。两人平时帮网吧打扫卫生,之后每人每次分得网吧老板给的5元钱。2014年2月22日晚上约19时左右,朱某某来到了网吧后看见阿强正在一楼扫地,于是朱某某就拿起扫把去扫网吧二层打扫。大约半个小时后,阿强比朱某某先打扫完,拿了网吧老板给的10元钱后不分钱给朱某某就要离开,朱某某发现后跟上去叫阿强分5元钱给他,阿强不愿意分。后两人因分不分钱的问题一边争执一边走到偏僻处的一间公共服务房后。这时朱某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红泥砖和在地上拿起一根木根的阿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朱某某用砖头砸中了阿强的头部,致使阿强晕跌在地上,之后朱某某又用石头连续用力砸了十几下阿强的头部。这时,阿强躺在地上不停的呻吟,朱某某见状停手并从阿强身上搜出25元钱后离开。后灵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说发现一具男尸后迅速出警处理,并于2月24日在一网吧内将朱某某抓获。经讯问,朱某某对上述伤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法医鉴定,阿强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挫伤出血死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案发时朱某某是未成年人,但其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对朱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害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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