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4日讯(通讯员覃玉桃 李亭静)因伙食简单,生活清苦,竟数次潜入之前工作的酒店盗取食材,终因事情败露被诉。近日,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花某、韩某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1000元不等。
2012年5月,花某到崇左市找工作,暂住在其朋友韩某宿舍处,与韩某同吃住,彼时韩某在某小区做保安,伙食不好,生活清苦。花某利用自己曾在附近某酒店做过保安,熟悉环境,知道酒店侧门不反锁的优势,于5月20日趁夜潜入酒店厨房,盗取存放在冰柜的鸡、鸭、鹅、牛肉等食材,得手后,打电话联系不知情的韩某驾驶电动车将赃物载回宿舍食用。之后,花某告知韩某这些食材是盗窃得来的。此后,韩某明知花某去盗窃,仍于同年5月28日、6月1日、6月14日,先后三次驾驶电动车搭载花某到酒店盗取食材。酒店方面因食材屡次被盗,且数量较多,就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将花某、韩某两人成功抓获归案。案发后,花某家属退赔该酒店经济损失1800元,酒店方对花某、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韩某相对花某作用较小,可比照花某从轻处罚,但韩某系网上追捕的逃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