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5日讯(通讯员覃渝朗)因安全意识淡薄,在焚烧甘蔗叶的过程中疏于防范,导致引发火灾,烧毁林地88公顷。2014年4月21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失火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韦某终因自己防火意识淡薄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4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到宜州市龙头乡加丰屯“枫树沟”清理自家甘蔗地时,在没有做好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气体打火机点燃该甘蔗地里的甘蔗叶,在焚烧甘蔗叶的过程中,风把火球吹入甘蔗地附近林区,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覃某等人种植在该林区的马尾松、湿地松和桉树被不同程度烧毁,经宜州市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此次火灾过火面积88公顷。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根据被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