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28日讯(通讯员陆东红)近日,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祥、徐某桥污染环境案宣判,灌阳县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祥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桥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祥(男,灌阳县人)、徐某桥(湖南株洲县人)在经营灌阳县金鑫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期间,将提炼金属铅、锌、铟后的可溶性剧毒尾矿渣堆放在公司内的地面上(该地面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矿渣中含有剧毒的重金属即镉溶入雨水,渗漏到公司外的水沟中,并通过水沟流入灌江,导致灌江水质受到污染。经检测:该公司外水沟塑料管出水口的废水中镉含量达到54.8mg/l(国家允许排放标准0.05mg/l),公司外小溪下游100米灌江水中镉含量达到0.27mg/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祥、徐某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灌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