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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帮购集资房为名 诈骗朋友12万被判刑
时间:2014-04-29  作者:黎云广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4月29日讯(通讯员黎云广)因办厂亏损,资金周转困难,谎称帮人购买单位集资房为名,诈骗他人12万多元,近日经灵川县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现年38岁的徐某(女),阳朔县人,因办厂亏损,资金周转困难,徐某得知朋友徐某某有钱,且很想在桂林买一套房子,欲向她借钱,但又怕她不借。

  于是徐某便想出了一个歪招,徐某利用与徐某某一次聚餐的机会,对朋友谎称说,桂林某区政府准备集资建房,她可以帮搞得到指标,取得徐某某信任后,徐某又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协议书》和某区政府、房地产公司两枚公章,2012年3月,让徐某某签定了购房合同,房屋的总款28万多元,首付70%,即19万多元。徐某某当场付给了徐某3万元购房款。徐某某为了尽快将钱骗到手,即以朋友急需买房为由,向徐某某借了3万元,不久又以自已请车在外出了车祸为由向徐某某借了4万元, 以自已办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某借了1万元,之后,又以以买房需要把徐某某的户口转入桂林市城市户口为由向徐某某要了1.2万元,共计12万多元。徐某称将借的钱作为抵购房款,其余8万多元由她帮垫支。双方还各写下了收据和证明。

  事隔几月,徐某某到工地查看,却没有动工的迹象,经打听,某区政府根本没有集资建房,空着的地是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地盘。徐某某感觉不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去年8月25日徐某被以涉嫌诈骗罪抓获归案。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感到非常后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2万多元。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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