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4日讯(通讯员丁琳源)为建设畜禽市场,规划县城发展,大新县人民政府将征用的约15亩集体土地,有偿出让给赵某负责的畜禽市场经营部,但赵某却将45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获利82万元。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1999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个人出资成立大新县桃城镇畜禽市场开发经营部(简称畜禽市场经营部),企业性质系独资企业,赵某系该企业负责人。1999年9月,畜禽市场经营部的畜禽市场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政府征用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四队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2000年5月,大新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大新县人民政府将征用面积为998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畜禽市场经营部用于建设畜禽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2000年8月,畜禽市场经营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者系桃城镇畜禽市场经营部,土地用途系商业,使用权类型系出让。后因街道扩建,畜禽市场被占用1176.58平方米。2001年初,畜禽市场竣工投入使用。2001年至2008年期间,赵某擅自将畜禽市场四周的土地进行规划,建成一层的门面房和划分成若干宅基地陆续出售给冯某等55人,另赠送给罗某一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中,非法转让门面房34间、宅基地24宗,涉案土地面积共计4569.81平方米,获取买卖土地价款416.6万元,从中获利82.79289万元。另查,2009年6月,畜禽市场经营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非法转让土地性质、非法转让目的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