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5日讯(通讯员 罗元)近日,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5时许,吴某窜至永福县永福镇中心市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镊子进行扒窃,共扒窃到他人三星GT-I8250手机一部,诺基亚C5-03黑色直板手机一部,DAXIAN(大显)XH818黄色翻盖手机一部。在其再次伺机对一名妇女行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吴存光盗窃的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
另经查明,吴某因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吴某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永福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