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6日讯(通讯员 陈前平)一男一女合伙开了个按摩店,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取回扣,钱来得快,来得轻松,好不快活。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2年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韦某贵、罗某妙合伙在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内经营一家按摩店,并在田林县城多个宾馆房间留下按摩店的保健按摩广告牌、电话和腾讯QQ号码。期间,被告人韦某贵、罗某妙容留、介绍韦某某、陆某某等妇女在其按摩店内及田林县城的多个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利益。2013年9月26日凌晨,男青年罗某某入住田林县乐里镇某军宾馆307号房间,并按房间床头的保健按摩指示牌上的电话打电话到该按摩店,叫带一个女的过去。于是,被告人韦某贵介绍女青年韦某某并用摩托车送韦某某到某军宾馆307号房间卖淫,双方谈好价钱,被告人韦某贵收到罗某某给的150元人民币后离开该房间,正当韦某某与罗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贵、罗某妙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二人次卖淫,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妙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田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