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8日讯(通讯员 陈前平)九个年轻人为发财,以高价租金租用楼房作为赌场,组织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赌博,每日平均从中抽头获利18000多元。该赌场开业8天就被警方一举查获。近日,广西田林县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辉一伙9人。
韦某辉、蒙某伟、黄某云三人都是无业青年,又都染上赌博的恶习。为了一夜暴富,三人动起了私设赌场的歪念头。2014年2月下旬,韦某辉、蒙某伟、黄某云三人在田林县乐里镇通过电话联系,招人合伙在田林县乐里镇开设赌场,每股1万元人民币,从赌场中抽头作为盈利,然后再按入股的份数分配利益。犯罪嫌疑人韦某辉、蒙某伟、马某豪等九人每人出资1万元结伙开设赌场。经过准备,韦某辉等人在田林县乐里镇某小区租了一套房作为赌场场所,每天房租200元,并购置了赌博用具塑料凳子、扑克牌、夹子等物品,在出租房内开设“三公”赌场,并从臝家处抽取5%的现金作为赌场获利。
在该赌场中,由犯罪嫌疑人韦某辉负责抽水,由犯罪嫌疑人马某豪、黄某云等四人负责收发牌、找补现金给赌徒。犯罪嫌疑人蒙某伟、黄某敏、黄某云三人负责出面参与赌博,诱惑社会无业人员前来参赌,还雇请两个社会青年专门放哨,给放哨的每人每天150元。
该赌场开业8天就被民警查处。该赌场开设以后每天约有30-40人不等到该赌场赌博,犯罪嫌疑人韦某辉从臝家处抽取5%的现金作为赌场获利,其抽水时一天最多得2.5万元、日均在1.8万元,8天共抽头获利10多万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辉、蒙某伟、马某豪、黄某云、罗某须、黄某敏、黎某恩、黄某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辉、蒙某伟、马某豪、黄某云、罗某须、黄某敏、黎某恩、黄某规,对犯罪嫌疑人胡某聪不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作者单位:田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