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9日讯(通讯员温献英 何新宁)以合伙人应该承担部分工资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近日,玉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李某,成为玉州区今年来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逮捕的案件。
李某与人合伙在玉林市福绵区开了一间水洗厂,虽是合伙,但是各自联系各自的客户并收钱。2013年9月,合伙人收了客户资金后突然提出退伙,以致李某的水洗厂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奈只能停工,而此时已欠41名工人工资合计16万多。工人追讨无果,转而向福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反映后,分别在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10日两次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置若罔闻,于是劳动部门在2014年1月26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在劳动行政部门协调下,李某将于1月27日支付了其中的8万多元,余下8万多欠薪以应由合伙人承担为由拒绝支付。
(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