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9日讯(通讯员唐晶文)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对被告人韦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驾驶摩托车到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被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该加油站的一台加油机内插有一张内部员工加油卡,便使用该张加油卡为自己的摩托车及一辆载客三轮摩托车加油并将该油卡带走。随后其通知涉案人王某、黄某等(均取保候审)使用该张加油卡加油,涉案人王某、黄某等人使用该加油卡加油后,又通知其余人等使用该张加油卡免费加油,导致被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产生经济损失人民币7567.96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已赔偿被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损伤人民币7500余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窃取受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员工加油卡的使用权限,非法为自己及他人车辆加油,并将该卡转由他人使用,致被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产生经济损失人民币7567.96元,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中国石化西林县城西加油站的经济损伤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实际,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西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