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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债务人 债主构成犯罪被判入狱
时间:2014-05-13  作者:黄迅 黄气刚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513讯(通讯员  黄迅 黄气刚 )马山县无业青年梁玉为了索取债务,伙同覃河、廖恒一起将债务人强行带到娱乐城房间内,进行殴打并限制人参自由,然而,债务没有催讨回来,却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日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梁玉有期徒刑12个月;判处覃河有期徒刑1年;判处廖恒管制1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兴欠着梁玉的钱日久未还,梁玉便托人寻找李兴。2013520,梁玉获悉李兴在大化县城后,便指使廖恒等人到大化县城拘禁李兴。廖恒等人逐驾驶一辆面包车,将李兴强行带至马山县某娱乐城房间内。随后,梁玉、覃河共同对李兴进行殴打,并指使屋内藏獒扑咬李兴。当日晚21时许,李兴被迫向梁玉道歉,且答应限期还款后,才得以解脱。经鉴定,李兴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梁玉的家人已主动赔偿李兴医疗费1万元,三名被告人已取得了李兴的谅解;梁玉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7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910月刑满释放;覃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3月刑满释放。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玉、覃河、廖恒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依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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