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他人184蔸芭蕉树并致人重伤 宜州男子被判处刑罚六年
时间:2014-05-15 作者:覃渝朗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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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5月15日讯(通讯员 覃渝朗)被告人莫某,多年来因为矛盾对覃某怀恨在心,被嫉恨冲昏头脑的莫某竟持柴刀砍毁覃某种植的184蔸芭蕉树,造成覃某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又用刀将覃某砍成重伤。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7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六年。
莫某多年来一直与覃某有矛盾,为了报复覃某,莫某2011年9月、10月、11月份分多次在半夜趁覃某不知晓时到位于其家房屋前附近的几处芭蕉林里用柴刀挥砍覃某家的芭蕉树。经调查核实,覃某有184棵芭蕉树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后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认定,覃某被故意毁坏的芭蕉树价格为11000元。2013年6月7日17时许,莫某携带一把大镰刀在自家果园割草时,看见覃某在附近的田地里摘桑叶,莫某趁覃某不备之机,手持大镰刀朝覃某背部猛砍一刀,经鉴定,覃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为报复覃某,多次利用工具毁坏他人农作物,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莫某持刀将覃某砍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