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19日讯(通讯员 覃渝朗)被告人李某,是宜州市维多利亚KTV的服务员,其利用打扫包厢之机,顺手牵羊盗走来唱K的顾客梁某的一个钱包,包内有现金1900元。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3月11日21时许,李某利用打扫宜州市维多利亚KTV包厢卫生之机,将在该包厢内唱歌的顾客梁某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900元、身份证、银行卡若干物品。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将包内的财物退还给梁某,并于2014年3月22日主动到宜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