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1日讯(通讯员江坚源)“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这一警示语随处可见,可有些人为了寻求好奇、刺激染上了毒品,更有些人为了牟取利益而毒害社会、贩卖毒品。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韦某是桂林市平乐县人,2009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份期间,韦某为获取钱财,分别在钟山县清塘镇材岩路口及平乐县源头镇仙家温泉路口一巷子的厕所内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枝二次、卢某文一次。2014年1月2日,当韦某在平乐县源头镇仙家温泉路口一巷子的厕所内再次将毒品贩卖给卢某文吸食、准备离开时,被钟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分别从韦某、卢某文身上当场搜出疑似毒品物,净重2.54克、0.41克。韦某身上的现金835元和手机一部依法被予以扣押。经检测,该案扣押的疑似毒品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构成了累犯。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韦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