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封路阻生产 首要分子领刑罚
时间:2014-05-23 作者:黄迅 黄气刚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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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5月23日讯(通讯员黄迅 黄气刚)大化县青年肖敏以开采石材破坏本屯风水为由,多次组织群众阻扰、破坏某采石场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3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肖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9年,潘贵与大化县某屯群众签订开发“弄力山”石材的协议,并按协议向该屯群众支付开发补偿费。随后,潘贵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注册汉典采石场开采山石。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在潘贵一直未改变开采范围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敏以开采山石破坏风水为由,先后五次组织该屯群众,采取封路、占据采石场工作面、语言威胁、殴打采石场工作人员等方式,阻扰采石场的合法施工。经鉴定,汉典采石场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为15966元人民币。随后,肖敏被抓获归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敏五次指使群众阻扰汉典采石场合法施工,并造成该采石场经济损失15966元,其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鉴于其在犯罪后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