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6日讯(通讯员 陈前平)近日,经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仇某、朱某、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9日至11日,仇某、朱某、彭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从湖南省衡阳市至云南省开远市。后三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云南省开远市街上的店铺购买硬盒真龙(娇子)1500条、硬盒红塔山(新势力)500条、黄硬盒红梅500条、硬盒金猴王50条、红硬盒万宝路98条、红软盒万宝路525条、白软盒万宝路149条共7个品种烟草专卖制品,欲运回湖南省衡阳市仇某家的商店销售。2013年12月12日在返回湖南的途中路经田林县旧州镇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田林县烟草专卖局、田林县公安局联合执法组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价值14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朱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4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仇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田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