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7日讯(通讯员 吴黎乐)年近七旬的老翁王某此时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因贪图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将自己经营的旅馆出租给他人卖淫,不料却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经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于其经营的平南县寺面镇某旅馆内,以每间客房每日20元人民币的房租价格,提供给路某、杨某、樊某用于卖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平南县如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