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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强奸 17岁少年被判入狱10年零6个月
时间:2014-05-27  作者:黄迅 黄气刚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5月27日(通讯员  黄迅 黄气刚)17岁少年一个月内分3次潜入居民家中疯狂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日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韦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出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16日中午,韦明因无钱上网玩游戏,遂窜入大化县大化镇育才路某民宅二楼房间内,在房内衣柜窃取了2200元,全部用于上网。同年11月24日中午,韦明又溜进大化县大化镇兴化路某民宅的二楼准备行窃时,发现有人进入该房屋,便从该民宅楼顶翻墙至隔壁的民宅。韦明在三楼拿了一把斧头,用衣服蒙面,行至二楼房间时,发现躺在床上的少女娜娜,韦明便持斧威胁娜娜行抢,并使用衣物和皮带将其双手捆绑,用袜子塞住其嘴巴,在逼问无果后,看到娜娜长得漂亮,又心生淫意,遂强行奸淫娜娜。随后,韦明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再次威胁娜娜,抢走104元钱后逃离现场。娜娜报警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遗留的DNA。同年12月2日15时许,韦明再次窜入大化县大化镇文昌西路某民宅实施盗窃,后被主人发现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讯问,韦明如实地供述了其之前实施的抢劫、强奸、盗窃犯罪事实,民警随后对韦明抽血检验。经比对,确认抢劫、强奸案发现场遗留的DNA与韦明的一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韦明入户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其中,抢劫罪、强奸罪系特殊自首,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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