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9日讯(通讯员 徐启良 石钧文)盗窃他人财物后,因被害人将手机锁定,心有不甘的李某以获取手机解锁码为交换条件分三次归还被害人财物。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自考大专学生,因与父母发生争吵,被父母削减开支,为继续维持高消费水准,李某竟动起了歪脑子。2013年12月1日18时许,李某在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篮球场,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偷走蒋某某放在篮球场石阶上的一个耐克牌挎包,内有现金700元、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4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后因被害人及时将手机锁定,李某无法使用手机,李某竟与被害人做起了“买卖”,李某以获取手机解锁码为交换条件分次归还被害人财物。李某第一次是先将钱包和银行卡归还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告知其解锁码,且要求归还其余证件,获取解锁码心切的李某被迫将身份证归还被害人,但李某依旧未如愿获得解锁码,李某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驾驶证上,希望以归还驾驶证,来显自己的诚心,打动被害人以换取解锁码,最后,李某的如意算盘未能得逞。案发一周后,李某在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部分账款,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生,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