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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拐卖儿童法不容获刑4年罚金4千
时间:2014-06-04  作者:闭祖兴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月4日讯(通讯员 闭祖兴)为了区区一千多块钱所谓的“介绍费”,竟然昧着良心参与拐卖困难残疾人的幼儿。近日,这名姓黄的男子被田林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4000元罚金。

  黄某现年47岁,是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的农民。2008年8月的一天,与黄某相识的黄某某二人(已判刑)带着一个仅一岁多的男孩来到他的家里,让黄某带路一起将这名男孩带到广西岑溪市卖掉,同时告诉黄某,小孩的来路是他们到田林从一个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里以收养名誉骗到手的,并答应卖得后给予“介绍费”。黄某认为有利可图,于两天后与黄某某二人带着这名男孩乘班车到岑溪市,找到嫁在这里的姨妹王某,让她帮助联系寻找买主。在王某的多方打听联系后,这伙人以21000元将这名小男孩卖给一姓邱的农户,黄某分得1600元所谓的“介绍费”。案发后,黄某为逃避打击一直潜逃在外。2013年底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黄某某二人带小男孩去岑溪市是为了将其卖掉,因不识路而让他帮助带路和寻找“介绍人”,并答应拐卖获利后分给其“介绍费”。因此,黄某的行为已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对黄某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作者单位: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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