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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奥迪轿车去“碰瓷” 敲诈他人钱财获刑
时间:2014-06-04  作者:秦健琳 沈明洪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4日讯(通讯员秦健琳 沈明洪)为获取不义之财,温某、江某、李某三人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高档奥迪轿车专门用于“碰瓷”,敲诈他人钱财7700元。近日,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温某、江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温某、江某、李某均系广西陆川县人,三人因见本地有多人专门租车到外地进行“碰瓷”赚取不义之财,遂商量决定采用此方法赚钱。先由温某从陆川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白色奥迪牌A4轿车,事先将轿车左反光镜轻微损坏,并悬挂假牌号准备作案。2013122812时许,三人驱车从桂林市区出发至国道321线临桂路段寻找“碰瓷”对象。当见刘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往桂林方向行驶,温某驾车先到前面慢慢行驶,等刘某超车时,李某则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帽砸向刘某的车辆,造成与对方车子发生碰刮的假象后,温某开车强行将刘某车辆拦停,温某、江某下车以车辆反光镜被撞坏需要更换为由要刘某赔钱,以此敲诈刘某现金人民币500元。一小时后,三人驾车来到国道321线五通路段,采用相同手法对季某驾驶的一辆东风日产骐达轿车进行“碰瓷”,将该车拦停后,以车辆反光镜被撞坏需要更换为由,敲诈季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第二天11时许,三人在国道321线采用相同手法对杨某驾驶的一辆长安铃木小车进行“碰瓷”,准备敲诈杨某现金3200元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温某、江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在实施第三起犯罪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三人从轻处罚,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500元,判处江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4500元。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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