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6日讯(通讯员 陈前平)以修电站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损坏公路和农田水利为由,多次组织策划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水电站的建设工程和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破坏、阻工、封锁。近日,被告人王某胜、黄某河、岑某勤等七人经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胜、黄某河、岑某勤、覃某、覃某忠、梁某权、王某欧系田林县定安镇那门村那门屯村民。田林县那新水电站系田林县那新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政府立项批准建设的电站,2009年3月田林县那新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田林县定安镇那门村洞城屯附近修建拦河大坝,欲将水引到位于驮娘江的那新电站发电。2010年12月22日,田林县定安镇那门村那门屯群众在被告人王某胜、黄某河、岑某勤、覃某、覃某忠、梁某权、王某欧等人煽动下,到那新水电站施工大坝进行打、砸等阻工行为,提出那新水电站工程建设会影响下游生产生活,向那新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0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并开始在通往那新水电站的道路上设卡堵路阻工,导致电站建设工程停工迖17个月,原施工方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被迫与那新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施工合同。
2012年5月,田林县那新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又与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同年5月8日,那新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施工队对定安镇至洞城屯电站大坝进场道路进行维修,准备进入那新水电站施工,被告人王某胜等人组织村民对施工队进行威胁、助工,并封锁施工队进入那新水电站的唯一通道,禁止一切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并到电站坝首等工地张贴“奉告书”,不顾县、乡政府工作组的劝导,驱赶民工和工作人员,致使电站大坝等工地无法施工至2013年3月。
那门屯村民的阻工行为致使那新水电站无法施工近一年,使那新水利发电有限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经司法鉴定,2012年5月10日志2013年4月9日因那门屯王某胜等人堵路阻工造成那新电站工程费用损失为244万多元。
法院认为:田林县那新水电站是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被告人王某胜、黄某河、岑某勤、覃某、覃某忠、梁某权、王某欧七人无视国法,组织多名村民,多次采取拦截、堵路方式阻止那新水电站工程施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施工长时间停止,造成经济损失2449356.42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七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中,相互配合,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覃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岑某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覃某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梁某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作者单位:田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