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放火烧车39起 终究难逃法网恢恢
时间:2014-06-06 作者:石钧文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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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6月6日讯(通讯员石钧文)2014年6月4日,在桂林城内疯狂放火烧车39起,烧毁汽车47辆、摩托车4辆的李某因放火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自2010年起,桂林城区及相邻灵川县城经常发生神秘的汽车纵火案,停放在小区道路内或居民楼下的汽车莫名其妙地着火燃烧,而纵火者却杳无音信,一时间让人们人心惶惶。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易燃物放置于车轮下引燃车辆,作案时间均在夜深人静人流稀少的凌晨时分,作案后选择偏僻,昏暗的小路逃离,因而“天网”往往未能捕捉到该人的正面清晰影像,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公安机关从这三十余起案件的作案手法和方式上基本断定是同一人所为,进行了并案。但犯罪嫌疑人纵火对象和纵火地点选择极为随机,没有任何规律性可言,给侦查带来极大难度。公安机关经过对“天网”捕获的录像仔细分析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走路姿势与正常人不同,走路时双手摆动的幅度特别大,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多次放火都使用了汽油,因此嫌疑人身上很可能会留有汽油味。侦查人员根据这些线索,出动多方警力,密切注意符合这两项特征的可疑人员。2013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在桂林市七星区将军塘附近路边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身上散发出汽油味,立即将该男子带回支队调查,该男子最初拒不承认放火烧车,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多次讯问调查,查实李某是灵川县的农民,前科累累,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刑满后在桂林市以捡拾垃圾卖钱为生,在一次搭乘班车时被拒载,让生活不如意的他对心生怨愤,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自2010年开始,李某利用在桂林市四处拾荒的机会,采取将捡拾废旧衣物用打火机点燃后放置车轮下引燃的方式,多次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临桂区以及灵川县,放火烧毁他人停放在居民楼下以及路边的汽车、摩托车。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