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1日讯(通讯员齐泉)犯罪嫌疑人利某在沙坪镇某村村口的桥头处抓住正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小茜(6岁)实施奸淫行为。2014年5月22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利某。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利某(男,32岁)家住灵山县沙坪镇。2014年5月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利某在沙坪镇某岭村村口的桥头处抓住正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小茜,将小茜平放在桥头的栏杆上,意欲对小茜进行强奸行为。一旁路过的中年妇女杨某见状大声对外呼喊救援,呼声引来在桥边田地里劳作的群众发现并阻止利某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利某因见到赶来的群众持草钩刀来到现场阻止,利某才停止自己的强奸行为,并慌忙下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经公安机关多方排查现已将利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利某强奸幼女,其行为符合《刑法》强奸罪的构成。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强奸罪依法批捕利某。目前涉及幼女性侵案件频现,这已经不是个别案件问题,对社会突出恶劣的问题,检察机关一律严厉打击。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