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1日讯(通讯员丁琳源)一男子明知乌猿骨架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仍向他人购买。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大新县桃城镇的一个花园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中年男子购买一副乌猿骨架,后存放在家中。同年12月31日,大新县城镇化领导小组的执法组依法对刘某的违章建筑进行拆迁过程中,在其家中发现该副骨架,随后移交大新县森林公安局处理。经鉴定,刘某收购的乌猿骨架是白臀叶猴属骨架,白臀叶猴属所有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1,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副骨架价值37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