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基层案讯速递
一男子因刑满释放后再施强奸被判入狱九年
时间:2014-06-12  作者:覃渝朗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12日讯(通讯员 覃渝朗)日前,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2919时许,被告人潘某以带幼女张某(被害人,10岁)外出玩耍为由,将张某诱骗至九龙路口加油站附近菜地的棚子内,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潘某又将张某带至拉浪休养所附近的一处出租房内,再次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次日6时许,潘某让张某搭车回家。张某的家人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出租房将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20061026日因犯强奸罪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年,2011818日期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潘某竟累教不改再次强奸,把魔爪伸向年仅10岁的幼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潘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指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根据被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检察院)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