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刑满释放后再施强奸被判入狱九年
时间:2014-06-12 作者:覃渝朗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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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覃渝朗)日前,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以带幼女张某(被害人,10岁)外出玩耍为由,将张某诱骗至九龙路口加油站附近菜地的棚子内,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潘某又将张某带至拉浪休养所附近的一处出租房内,再次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次日6时许,潘某让张某搭车回家。张某的家人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出租房将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2006年10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8月18日期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潘某竟累教不改再次强奸,把魔爪伸向年仅10岁的幼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潘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指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根据被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