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一男子敲诈勒索施工队被公诉
时间:2014-06-18 作者:郑玫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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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郑玫)百色一男子多次以收工地保护费、修路费、打井水源费、过年费等借口为由,纠集本地青年威胁、阻扰高铁施工,敲诈勒索高铁施工队钱财,甚至强拿办公器材、围打施工工人。近日,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6日晚20时许,黄某带领本地男青年大约10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云贵高速铁路中铁十九局八工区阳圩镇塘里村施工工地(下简称高铁施工工地)的弃碴场上,以交工地保护费为由,向高铁施工工地队长吴某索要钱财5000元,否则就威胁、阻拦施工。为了不耽误工期,吴某只好叫财务人员拿出5000元现金交给黄某。
2010年8月12日下午,黄某带领本地男青年大约7、8人在高铁施工工地,以施工工地项目部拉材料的大货车压烂阳圩镇塘里村六敢屯的公路为由,向高铁施工队队长吴某索要10000元修路费,否则不给大货车开走。为了让大货车顺利开走,吴某只好向在现场的六敢屯组长陆某接了1000元,加上自己身上的300元,一并交给黄某。
2010年8月20日晚上,黄某等人在高铁施工工地下面的甘蔗地,以交打井水源费和修路费为由,向高铁施工工地队长吴某索要5000元,否则就阻拦施工,不给打井机械车开走。因害怕黄某等人阻拦施工,也为了能让打井机械车顺利开走,吴某只好从身上拿出4000元交给黄某。
2010年8月28日晚上,黄某带人到高铁施工工地路口拦住施工车辆,以施工车辆经过塘里村村道公路时把路面积水溅到他身上,把他的摩托车和衣服弄脏,要求施工工地停工为由,向高铁施工工地队长吴某索要5000元赔偿金。因害怕黄某等人阻拦施工,吴某只好拿出3000元交给黄某。
2010年9月10日、11月15日晚上,黄某带人到高铁施工工地办公室,两次均以要请朋友吃饭为由,强行向高铁施工工地队长吴某索要钱财共计10000元,否则就破坏工地的水电设备,阻拦工地施工。吴某只好将10000元交给黄某。
2010年10月6日下午,黄某带人到高铁施工工地旁炸药库门前,以收保护费为由,向高铁施工工地现场副经理李某索要钱财2000元,否则工地的炸药库就不平安。因害怕黄某等人对炸药库进行打击报复,李某只好向队长吴某汇报后拿出2000元交给黄某。
2010年10月下旬,黄某带人到高铁施工工地达康隧道进口搅拌站办公室,以高铁施工过程中有两块石头掉落在塘里村六敢屯的地里为由,向中铁十九局十工区书记孙某索要钱财1000元,否则就不给孙某及经理桂某离开办公室。因害怕遭到黄某等人阻拦和殴打,桂某只好从身上拿出1000元交给黄某。
另查明,2010年12月27日晚23时,黄某带人到高铁施工工地办公区,以上交过年费为由,向高铁施工工地值班员工高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强行动手搬走办公室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黄某等人将财物搬出办公室后被赶来的工人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围打。黄某等人被制服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电脑和打印机共价值4674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