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吧“捡”手机 拒不归还触刑律
时间:2014-06-18 作者:刘清泉 吴黎乐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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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刘清泉 吴黎乐)平南一男子在网吧上网的时候,看见别人掉落在椅子底下的手机,趁人不注意,便将手机“捡”起来并占为己有,近日,由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六百元。
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吴某在平南县某网吧内上网,因为口渴去网吧柜台买了一瓶饮料,在返回自己座位的途中,看见一名正在上网的男子座位底下有一台手机。吴某观察四周,发现没有人注意到这台手机,便蹲下来假装绑鞋带,顺势将手机捡了起来并放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回到自己的座位继续上网。本想将手机占为己有的吴某没有料到,他的一举一动都被网吧的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后来被害人通过录像找到了吴某,要求吴某归还手机,吴某自认为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要求被害人给1000元报酬才肯仍归还手机,被害人遂报警将吴某抓拿归案。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被盗手机归还给失主。
检察官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停在门外的自行车,乘客临时放在候车室的行李。本案中的被害人因不小心将手机掉落在椅子底下,即使他不知道,该手机仍属于其占有,吴某将手机拿走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平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