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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一无所获 男子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时间:2014-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黄洪昌 石钧文)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下,进入居民住宅进行盗窃,一无所获离开房屋时被发现,后被群众制服。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以盗窃罪将入户盗窃后未实际获取财物的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代某某,于2007年刑满释放,释放后的代某某并未以此为戒。2014年3月17日12时许,代某某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和平村龙家里10组142号一楼,用手推开侧门进入居民住宅,后又强行推开其中一间房的木门锁进入房内实施盗窃,一无所获的代某某出门时被群众发现并被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定,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公民住宅,在翻动室内物品未找到可盗之物后离开,虽未实际获取财物,但其入户盗窃行为已完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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