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9日讯(通讯员 黄启平)经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7日,法院以被告人罗某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罗某伍是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人,今年35岁。2014年1月26日,蛇年春节前夕,罗某伍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黄某冰、女儿罗某和儿子黄某从忻城县城回家过年。当行至县道501线34KM处时,车辆碰对右侧路肩上的石头导致翻车,造成妻子黄某冰、女儿罗某两人当场死亡,其和儿子黄某两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冰、罗某均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罗某伍本人及儿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伍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冰等三人无责任。案发后,罗某伍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和二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鉴于罗某伍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和本案受害人均系其家人且家中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文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