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23日讯(通讯员 邓灿明)近日,灵山县的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宁某某和覃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2月28日,在灵山县灵城镇一小区内做装修的钟某某下班后,为筹毒资,在小区内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钟某某在该小区的停车处发现一辆未锁的两轮电动车,趁四周无人时,将该电动车的轮胎放气后推出偷走。后钟某某将该盗窃来的电动车通过宁某某联系销赃,并答应销赃所得用以购买毒品两人分来吸食。宁某某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替为销赃,联系了覃某某并将该车以330元人民币销赃给了覃某某,而覃某某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购买。销赃得来的330元赃款除了110元用以加油和购买烟、水等物外,剩余的220元则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供钟某某、宁某某和覃某某三人吸食。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为1680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钟某某、宁某某、覃某某均为吸毒人员,社会危险性较大,有逮捕的必要,故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