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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履约保证金获刑两年半
时间:2014-06-24  作者:彭新星 陈海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24日讯(通讯员彭新星 陈海艳)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的手法,伪造公司印章,骗取他人履约保证金25万元。近日,由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彭某系广西南宁人,为满足自己的发财大梦,于20131月份,虚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并私刻分公司公章、自称是该分公司负责人,以在桂林市永福县苏桥二期工业园区有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广西兴安县华禹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道路、厂房、三通一平、绿化项目中造价800万元的道路工程可以由其发包为由,在恭城县人李某的介绍下,以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名义与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代表卢某签订了一份《纳米碳化硅厂主干路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性向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交纳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此款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械、人员进场开工正常30天退还。彭某在合同上盖有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及自己的私章。2013110日,卢某按合同约定,通过网上银行将25万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入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号。当天,彭某冒用卢某名义,向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该款系卢某给彭某的工程款,并出具用款申请书,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此款全部支走。事后,彭某更换自己的通讯方式,躲避卢某等人的寻找,并将诈骗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遂以合同诈骗罪向恭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恭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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